二、报名要求
报名信息以数据库为准,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要由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学校和考区招办盖章后装入档案(每修改一次就要确认一次,有过修改的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要注明“作废”字样后由考区招办留存备查,录取结束一年后销毁)。考生和家长要对最终确认的信息负责。
(三)户口簿必须是公安部门入网打印本。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必须提供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加盖户口专用章。将户口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更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不予报名,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往届毕业生、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由乡镇、社区或借读、补习学校负责作出鉴定)。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信息中,不得只填写“合格”或几句简单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体 检
(一) 报名学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考区确定。体检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青教招委【2003】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教招委【2010】7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二) 体检工作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并对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对体检中有异疑的考生进行复查,由省招办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三)《体检表》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五、资格审查
(二) 资格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核查报名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委员会对辖区考区的资格审查工作最终审查把关并负总责;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要务必严格核查。
(三) 州、地、市招考办要加强协调,认真落实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察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搭桥户、空挂户、假迁移、冒名高考、空挂学籍、假学籍、虚假加分条件等违纪违规学生,严格清查,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利益和权益。对省外借读生的注册资格作进一步核查,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注册资格的坚决取消;注意审查私立高中毕业生的在青高考资格。重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四) 资格审查分四个阶段进行:高考报名过程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在青报考资格者不予报名;高考前为第二阶段,对已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对有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学生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注销;高考结束至建档前为第三阶段,对上线考生尤其是高分考生进行严格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对预录取考生进行最终审查,不符合条件者经考区招委再次落实确认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省招办报告取消录取资格。
(五) 对招生政策和我省报考条件的解释工作由考区招办及中学承担,需要省上答复的政策性问题,逐级行文请示。考区招办及中学要认真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解说以及对考生、家长的思想疏通工作,严防串联和聚众上访,要坚决杜绝越级上访。
(此通知须全文转发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不得删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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