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单独考试(以下简称音乐术科单考)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学院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3、加试项(占5﹪):考生除主考项外可选择另一项作为加试项, 加试项得分在60分以上,方可得到加试分。
(1)嗓音条件(40分):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1)生理条件:左右手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写协调性。
说明: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时间
4、评分标准
D. 在技术上有明显的问题或不足,演奏时一再中断或差错很多,不能顺利地完成乐曲的,评为60分以下,评委老师酌情打分。
2. 考试内容:(1)乐器种类:中西各类管弦乐器、弹拨乐器及手风琴等(中小学教具类乐器如竖笛、口琴、风琴等不能作为考试项目)。(2)演奏乐曲两首,其中包括练习曲一首。演奏曲目必须是中外器乐作品中的中等程度以上的独奏或协奏曲目。
4. 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4.评分标准:
舞蹈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开度、软度、弹跳)。 (2)表演连贯、完整。 (3)具有一定的节奏感和协调性。 (4)舞蹈风格把握准确,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
(1)视唱部分
视唱题:单声部旋律一首(五线谱或简谱)。 考生视唱旋律一首,视谱即唱(无准备时间)。
注:范围在调号为一个升降号以内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及民族五声、七声调式内,含变化音。节拍及长度为2/4拍16小节、3/4拍10-12小节、4/4拍8小节的乐段;节奏型包括切分、附点和三连音等,含二分、四分、八分、十六分音符及其附点音符的各种组合。
评分标准:视唱评分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具体评分标准:
①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均为优良者给满分。
②音准、节奏正确、视唱完整流畅,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85%左右记分。
③音准、节奏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75%左右记分。
④音准、节奏基本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65%左右记分。
⑤音准、节奏不正确的,不能及格,根据实际情况按满分的5%-59%记分。
⑥不识谱,不能视唱的不给记分。
(2)练耳部分
①单音 连续弹奏两遍,每遍前给出标准音。
②和声音程连接 连续弹奏三遍,每遍前给出标准音。
③单个和弦 每个分放弹奏三遍,仅在第一遍前给出标准音。
④节奏 每条分别弹奏最少一遍,最多三遍。
⑤旋律 每条分别弹奏最少一遍,最多三遍
具体评分标准:
①单音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②和声音程连接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 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③单个和弦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④节奏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
⑤旋律 第一次完成满分;第二次完成75%左右记分;第三次完成65%左右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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